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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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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1: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协商,推进社区议事厅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区议事厅是社区议事协商的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协商活动。社区议事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有序参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开展社区“参与型”协商活动。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要树立协商的理念,将协商作为开展社区工作的创新方式和方法,通过开展社区协商,使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第四条  社区议事厅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和确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的议题、范围和形式;
(二)公示协商相关信息,召开各类协商会议,组织各种协商活动;
(三)对协商共识需要进入民主决策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落实协商成果;
(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协商的进展情况;
(六)接受社区居民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社区议事厅平台组织开展协商活动,如:社区协商会、社区决策听证会、居民议事会、社区四方会议、社区社会组织协商会等。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结合社区规模设置,统筹在社区议事厅开展其他层面的协商活动,如:网格议事会、楼院理事会、小区协商会、楼门说事会等。  
第七条  社区协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社区党组织要把握协商的正确方向,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可细化社区协商的内容,也可根据居民意愿拓展社区协商的内容。社区议事厅重点协商以下内容:
(一)协商解决家庭邻里纠纷和社区成员之间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事项;
(二)协商解决社区无障碍设施设置改造、电梯安装使用维护、停车管理、噪音扰民和小广告治理等事项;
(三)社区文体场所、公共绿地、捐赠站点等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四)社区居民应当共同遵守的社区邻里关系、公共场所秩序、宠物管理、垃圾分类、绿化美化等各类公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
(五)社区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
(六)社区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优抚对象的照顾等互助服务事项;
(七)为居民拟办的惠民实事工程;
(八)社区居民会议准备讨论决策的事项;
(九)社区公益金、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具体使用的项目;
(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民主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可作为协商主体。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协商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在协商会召开前确定不同的参与协商主体,积极吸纳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协商。
  第九条 社区议事厅协商前,应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确定协商议题。
  (一)议题的提出。社区协商主体都可以提出协商议题,社区居委会可以设计提议表,由社区协商主体填写。
  (二)议题的收集。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公开电话和电子邮箱、设立社区议事厅意见收集箱、开辟网络征集平台等,广泛征集社区各方意见。
(三)议题的确定。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召开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社区协商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议进行讨论,确定社区议事厅的协商议题。涉及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的,需提前征求所在街道(乡镇)的意见。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社区协商三日前,将社区议事厅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主要内容,以及参加协商的人员在社区公示。公示过程中,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方,可以申请参加协商讨论,社区居委会应给予登记,邀请其参加社区议事厅协商会。
  第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议事厅召开各类协商会。
(一)主持人。社区议事厅协商会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主持。涉及协商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委托第三方主持社区协商会。涉及小区、楼院协商的可由社区居委会统筹安排主持人。
(二)参与协商。社区议事厅协商会应邀请社区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讨论。涉及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的,应邀请街道(乡镇)或相关政府部门参与社区协商。
(三)协商讨论。社区议事厅协商会要遵循平等、尊重、理性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纪律,规范主持人行为,规范协商各类主体参加协商会议的行为,保证协商会充分尊重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确保其充分平等理性表达意见建议,努力达成协商共识。
(四)达成共识。社区议事厅协商的内容属于社区居民会议决策事项的,协商之后,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策。社区议事厅就相关议题召开第一次协商会没有达成共识,可以召开多次会议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如果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其内容不涉及决策事项的,可以先搁置,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协商讨论。
(五)其他协商。社区议事厅召开小区、楼院协商会,由社区居委会统筹安排,具体程序,可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协商主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社区议事厅协商共识和居民会议相关决策等协商成果的落实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协调组织实施。
(一)协商成果涉及社区事务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安排社区工作者具体跟进。确有必要的,可委托社会力量组织实施。也可以成立社区行动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形成社区项目,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项目的实施,逐步将社区行动小组培育成为社区社会组织。
(二)协商成果涉及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将协商成果提交街道(乡镇)落实,或由街道(乡镇)转交政府部门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三)协商成果涉及受街道(乡镇)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提交结果,并定期组织参与社区协商的各类主体,对街道(乡镇)参与社区协商、协商成果的落实和协商结果的反馈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四) 协商成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将社区协商成果及落实情况在社区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做好社区议事厅有关协商会议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要对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议事厅开展协商活动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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